“十二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十二五”高等卡塔尔世界杯4强即时走地
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苏教高〔2012〕1号)要求,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以下简称“省重点专业”)建设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专业通过学校择优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监督、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的方式进行遴选立项。
第三条 申报省重点专业(含类、群,下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符合本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已纳入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并进行重点建设,成效良好。专业类或专业群中的核心专业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行业优势或区位优势,与地方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密切相关,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
2.专业的改革与建设基础较好,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的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大,教学经费投入充分保障,课程建设成效显著,社会服务能力强。
3.专业的师资队伍整体实力较强,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有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与较高水平的教学团队。
4.专业建设方案科学可行,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政策保障到位,能有效调动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
第四条 重点专业在申报时应填写《重点专业建设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科重点专业应重点建设以下内容:
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依据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明确人才培养定位,发挥产学研在人才培养中的协同作用。加强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采用探究式、研究性教学等新的教学方法。拓宽实践教学渠道,建立学生深入社会开展实践实习的有效机制,形成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2.教学团队建设。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组建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团队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要有健全的中青年教师培训机制。
3.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要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4.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
5.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倡导自选性、协作性实验。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应用性专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的合作,积极引入校外实践资源,使行业企业成为重点专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与受益主体。
6.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形成有利于支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有利于教学团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辅相成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在专业建设的重要领域进行探索实验。
7.以专业类为单位建设的本科重点专业要严格遵循专业类建设的特点与规律,加大人、财、物的统筹,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专业类的管理与组织形式,实现建设成果的共享。要整合专业类中各专业的教师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学团队教学能力,满足重点专业类各专业教学需要;要整合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资源,建设面向专业类的实验室、实习实践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实现优质资源的充分利用与高效共享。
第六条 高职重点专业群应重点建设以下内容:
1.人才培养体制建设。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需求为依据,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创新专业群人才培养体制,与企业(行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行业)岗位技能要求对接;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建立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2.课程体系建设。根据专业群所面向的特定“服务域”,明确各专业之间的依赖关系,深入分析专业群内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和课程的共性与差异性,围绕核心岗位的工作领域构建专业群核心课程,按照核心岗位涉及的工作内容确定课程内容,形成公共平台与多个专业方向彼此联系、相互渗透、共享开放的课程体系。以保证专业群的基本规格和全面发展的共性要求的“平台”课程和实现不同专业(方向)人才分流培养的“模块”课程为主要形式,按照由简单到综合、由易到难,分级别开发的原则,进行核心课程群的整体设计。通过课程群的底层共享,中层分立,高层互选,凸显专业群的适应性,发挥专业群在拓展新专业(或专业方向)方面的集群优势。
3.实训体系建设。针对专业群面向的行业(产业)与岗位群,以专业群内各专业的岗位通用技能与专门技能训练为基础,系统设计实训体系,整合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资源,分类组建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基地的功能定位,通过“模块化”和“项目化”的形式,开展实训教学内容的系列化建设,形成满足专业群共性需求与专门化(或个性化)需求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体系,实现优质资源的充分利用与高效共享。
4.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围绕核心专业与相关专业,以企业技术应用为重点,校企之间搭建信息化平台,将企业的资源引入教学,建设涵盖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的数字化专业群教学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等,作为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有效补充,提高教学效益。按照核心课程群与专业相关课程的内在逻辑关系,建设由优秀数字化媒体素材、优秀教学案例等教学基本素材构成的、可不断扩充的开放式专业群教学支持系统,创建先进的数字化学习空间,实现信息化教学资源在专业群内的广泛共享。
5.“双师”团队建设。根据专业群教学需要,整合专业群相关专业专兼职教师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发挥不同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教师的优势,通过校企“互聘、互兼”双向交流的团队合作机制,打造一支具有现代职教理念、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高水平“双师型”专业群教学团队,提升教学团队的教学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满足重点专业群各专业教学需要和行业企业的发展需要。
6.专业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按照专业群建设的特点与要求,探索专业群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由行业企业代表、相关专业负责人、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专业群建设组织管理形式,建立健全专业群建设管理制度,协调专业群内各专业的建设与发展、资源共享与互补,通过柔性化的专业管理与课程组织,提高专业拓展和滚动发展的能力。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重点专业的规划布局,制定省重点专业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筹措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遴选、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本校的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组建本校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聘任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落实重点专业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协调相关部门、院(系),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专业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求,做好重点专业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重点专业所在的相关院(系)是重点专业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重点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保证专业建设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 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专项投入、举办方投入、学校配套、接受行业企业捐助等。举办方投入与学校配套之和必须不低于省财政专项资金。鼓励重点专业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发展。
第十一条 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开发、师资队伍与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建设等。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二条 重点专业应充分发挥专业综合优势和对其它专业的辐射和示范作用,提倡专业间相互开放与协作,全方位提高资源共享程度,提高建设效益。应设立重点专业建设展示网站,及时展示建设成效。
第十三条 重点专业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对立项建设的重点专业,由省教育厅下达《重点专业建设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经费支持等方面。
第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在每年年底对本校重点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专业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专业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专业,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十六条 重点专业建设期末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优秀的专业,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专业,将取消重点专业称号,并同时取消下一轮重点专业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